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发展,合理规划建设下列相关设施:

(一)为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设排演场所以及相关辅助用房等;

(二)为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设生产传习用房、技艺展示厅以及相关辅助用房等;

(三)为传统民俗活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设室外展演活动场所、小型室内展示空间、库房等;

(四)为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建设专业博物馆,或者在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厅。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