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然和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民间习俗、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展演等活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公园、绿地、广场、商业营业场所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为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