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和问责制度。

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未通过考核,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