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目标责任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内容。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