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相应的净化装置和其他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宣传,建设畜禽粪便和尸体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引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者集中处置养殖废弃物,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