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3

In force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的;

(二)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实施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岗位的;

(七)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提交安置方案,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后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或者取消优惠扶持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