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取消相应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