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客运合同,明确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等运行计划、服务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客运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计划和营运车辆。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约定线路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擅自降低营运车辆等级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提高车辆等级的,不得加收费用。

旅行社和旅客经协商依法变更运行计划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所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客承担。客运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鼓励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为承租人提供网上租车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