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满足实用性、经济性的要求,选用成熟稳定、实用低耗、易于维护的处理技术和设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