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以国务院批准公布为准。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人民政府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的为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