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注重提升自身修养,积极弘扬、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保存有关实物、资料等;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传播、培训等社会公益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