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临街的单位和门店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七)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者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养护标准,对养护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对其他绿地养护进行监督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