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扬、奖励:

(一)投资、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劝阻、制止、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违法行为,贡献突出的;

(三)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的科研或者宣传方面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扬、奖励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