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良好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护投诉、举报人身份信息安全。对实名投诉、举报或者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支持和引导居(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居(村)民公约等制度中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内容,动员居(村)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和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