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不得损毁、盗窃、占用环境卫生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改建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