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放生、采药、烧荒、葬坟、打拉烧柴、采集林副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