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缓冲区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进入实验区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不遵守有关规定或者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不按规定提交成果副本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标牌及其他设施、设备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七)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违法生产设施造价一倍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