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要求,制订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未按照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进行维护保养的,未按规定对电梯至少每十五天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的,每年度未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电梯维护保养、故障和自行检查情况的,并未按规定对记录予以保存的,处二万元罚款;

(五)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和救援时,现场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少于二人的,处一万元罚款;

(六)维护保养人员在实施维护保养期间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处一万元罚款;

(七)未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在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及时予以排除的,或者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处二万元罚款;

(八)对在用电梯更换的电梯零部件不满足设计、使用要求,不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者安全部件不具有型式试验证书的,处二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