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处罚:
(一)电梯使用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立即应答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电梯轿厢照明、机房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电梯安全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电梯出现故障、停电、发生异常情况或者遇水灾、火灾、地震等突发性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在居民住宅小区内公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处理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安全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乘客被困电梯后,未按照规定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现场救援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