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电梯应急救援、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开展责任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住宅小区电梯改造、修理、更新及其资金筹措等事宜。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