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乘客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停用或者施工状态的电梯;

(二)乘坐超过核定载重量或者核定载客人数的电梯;

(三)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带入乘客电梯、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

(四)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用钥匙尖或者其他尖锐物体点击电梯按钮;

(六)在电梯内吸烟、蹦跳、打闹;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或者在其出口处滞留;

(八)损坏、拆除电梯部件或者电梯附属设施;

(九)涂改、污损电梯安全标识或者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十)扰乱电梯乘用秩序、危及电梯运行安全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