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其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四)对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