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隐瞒水污染事故,不及时排除危害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做好相关工作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责令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措施,或者未通报相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