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可以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情况报告。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