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应当召开会议,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关于本级年度预算草案以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可以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依法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