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停车管理问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的供应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物价、消防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停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委员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公共停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