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管理,是指和机动车停放有关的公共停车规划、停车设施建设、公共停车秩序、停车收费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设施。其中公共停车设施,是指根据规划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地点;临时停车设施,是指利用闲置土地、公共广场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区域等设立、用于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