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防治扬尘:

(一)市政道路以及河道堤防、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二)待开发场地在进行土地平整时,平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洒水降尘并设置围挡;

(三)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和已平整待开发场地,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四)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固化铺装。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