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18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9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规定所称“最多跑一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一件事,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本规定所称一件事,是指一个办事事项或者可以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联的多个办事事项。
县级以上“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Chapter 2一般规定
“最多跑一次”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应当附具每件事及其办事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包含本件事及其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时限等内容,并明确容缺受理申请材料的范围。
“最多跑一次”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含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下同)公布。公布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单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实现“最多跑一次”的办事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例外事项目录,任何单位不得增加例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以该机构的名义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收件工作,并指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受理、送达工作;行政机关也可以将办事事项的收件、受理、送达工作全部或者部分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实行统一收件或者受理的办事事项可以由不同行政机关同时办理的,统一收件或者受理后视为所有行政机关同时收件或者受理;依法应当由不同行政机关依次办理的,后一行政机关收到前一行政机关办事事项办理完毕的书面告知视为收件或者受理。
申请人选择线上方式提出申请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不得要求再提供纸质申请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但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确认;申请人认为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与实际不符的,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为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核验线上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原件核验。
申请人可以使用户口本、居住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市民卡、老年卡以及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形成的人像认证结果等记载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有效证件或者凭证证明身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电子印章系统或者经审核评估达到要求的电子签章系统进行电子签名。
主要申请材料具备、仅办事指南确定的容缺受理申请材料欠缺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可以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更正或者补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撤销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补正或者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按照前三款规定出具受理、先予受理、撤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凭证的,应当加盖委托机关的专用印章。该书面凭证可以采用加盖委托机关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推送给申请人。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事服务;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
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六十个工作日内或者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对被许可人是否达到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经检查和验收未达到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同时发给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行政机关已取消纸质证照或者暂时无法提供电子证照的除外。
行政机关按照规范形成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hapter 3商事登记
对商事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申请名称核定。
以多证合一方式登记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一套申请材料,填写统一的登记表格,不再另行申请其他登记、备案。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多个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
同一经营场所能够满足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的,可以登记为多个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依法无需前置许可的企业在其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同一县(市、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依法需要前置许可的企业,前置许可证上已经记载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在该企业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自愿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Chapter 4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选择线下申报的,应当予以收件或者受理,并由收件或者受理单位协助企业录入在线平台。
投资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在线平台管理办法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区域评估事项可以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
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的特定区域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已实施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该区域规划包含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简化;
(二)已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符合该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已按照《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区域内符合该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可以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已实施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五)已完成重要矿产资源一次性调查的区域,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开展重要矿产资源调查;经一次性调查有重要矿产资源的区域,统一进行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税收指标、能耗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指标;
(二)指标的复核办法;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示范文本。
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机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对土地使用者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相关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的约定在标准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标准地”字样。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除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重新审查的外,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应当全面、准确,首次审查意见应当一次性告知。
中介机构为企业投资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中介服务事项以及相关节点信息录入在线平台。
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培育具有综合资质或者多种业务能力的中介机构的发展。
行政机关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报告作为行政许可依据的,中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出具相关报告的期限,并将相关承诺期限报有关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有正当理由不能承诺期限的,按照约定办理。
Chapter 5事中事后监管
对取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区域评估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监管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度,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编制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执法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及时告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一)调查处理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
(二)核查媒体报道的违法线索;
(三)处理巡查、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
(四)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者其他专项整治行动计划;
(五)对实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被许可人是否达到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
(六)对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事先报告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Chapter 6数据共享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和登记备份。
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安全,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编造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
申请人可以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监管部门通过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通过统一受理电话号码、网站等途径对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增加“最多跑一次”例外事项的;
(二)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方式的;
(三)违反本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列明的申请材料外的材料或者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被许可人是否达到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办结申请事项的;
(六)违反本规定实施现场检查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将本部门的业务系统与“一窗受理”平台联通的;
(八)违反本规定将公共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公共数据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Chapter 8附则
驻浙江的部属行政机关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面有新的改革举措和要求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