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0日内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