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杆线、灯箱、路牌以及树木上涂写、喷绘、刻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广告宣传品;对组织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乱派发、乱悬挂、乱张贴广告和宣传品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