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置场所,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废弃。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内指定的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