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城市行道树、绿地、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景观设计,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损毁、缺失、污染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补足、清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影响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攀折花木或者随意穿行隔离绿化带;

(二)擅自在树木上吊挂物品、架设管线;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

(四)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