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应当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并对公开的村务采用会议、广播、公开信等辅助形式予以宣传。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将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村务监督小组的意见以及答复村民询问等资料存档备查,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务公开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年。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