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

(二) 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内吸烟;

(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以及道路、树木、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五)不在禁放或者限放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不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景观水体内洗涤、游泳等;

(八)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

(九)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地段、区域的扫雪除冰等工作;

(十)开展野外宿营、垂钓等户外活动,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

(十一)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并投放到指定位置。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