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
(二)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等公共场所场馆内保持安静,接打电话应当轻声;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
(四)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六)不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或者行人发放小广告等宣传品;
(七)不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不遗弃宠物;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