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工作人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