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森林、流域、海洋、湿地、耕地、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制定补偿标准。创新完善根据各地流域水质和空气质量状况增减转移支付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态保护区域财政支持机制,加大对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特别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支持,加大对红线管控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
鼓励通过区域合作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建立生态补偿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鼓励对生活垃圾终端处理等设施所在区域给予生态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