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公示协议定价有关科技成果基本情况、拟交易价格、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等内容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公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情况的;

(四)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