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六项规定,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

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