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