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