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8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