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编纂方案确定的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编单位),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条件,按照编纂方案的要求完成编纂、供稿等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对承编单位的编纂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