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视察或者调查研究,也可以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提议案人。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补充论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