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
(二)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四)拒绝、阻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