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各类开发区和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