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文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房屋安全鉴定的程序、方法和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出具的鉴定文书负责。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向委托人出具危险房屋鉴定文书的同时报告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