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使下列房屋使用安全监督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检查、查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时,可以勘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接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房屋存在危险情形且影响公共安全的,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