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施划明显的车位、停泊方向和车辆进出引导标志;
(三)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上岗;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
(五)有完善的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连续停放二十日以上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停车管理服务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